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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出台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新规,押金租金将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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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3日,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联合多部门印发《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《通知》规定,在深圳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,应开立银行专户,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,被监管资金不得随意使用。据悉,新规自年6月11日起施行,有效期2年。

《通知》以问题为导向,从开立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(以下简称专户)、实行租赁资金监管、规范住房租金贷款、加强监督管理四个方面作出规定。

近年来,深圳市住房租赁市场迅速发展,但部分通过受托经营、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“长收短付”等方式蓄积押金和预付租金形成“资金池”,利用“高进低出”方式迅速抢占市场。《通知》指出,深圳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,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,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。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企业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,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确立专户。

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户时,应当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,明确专户内资金监管范围、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。监管银行根据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,按照监管协议对资金实施监管,并按规定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。

那么,被监管的住房租赁资金如何释放?《通知》要求,通过受托经营、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,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,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的,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,由专户开立银行进行监管,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。

《通知》规定,金融机构为承租人提供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,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,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、欺骗、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,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,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贷款相关内容。

此外,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,应当以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,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,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。

来源:《深圳晚报》。审稿:刘国勋编辑:王洁敏*文高校对:蒋先明*伟声明: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中改视播。投稿邮箱:zhonggaishibo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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